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邓明光。被执行人黄汝平。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邓明光申请黄汝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丹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汝平应支付申请人邓明光案款本金23600元及其利息,承担执行费306元。现因被执行人黄汝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1221执恢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金善宏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