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423民初7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凤拉姆,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原告吴某某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凤拉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矿石款10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6日原、被告在维西县中路乡吉介土签订铁矿石购销协议,后原告将943吨铁铁精粉交给被告,原告还与被告共同押车到玉昆铁厂。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于2015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共计欠原告款项105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还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黄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应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吴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铁矿石购销协议、准运证、欠条佐证,被告黄某某未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吴某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原告吴某某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就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月16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签订《铁矿石购销协议》,约定被告黄某某以480元/吨的价格向原告吴某某购买铁矿精粉,并约定了付款方式。2015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19日间,原告吴某某依约向被告黄某某交付了铁矿精粉,并与被告黄某某共同将铁矿精粉押运至玉昆铁厂。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吴某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某某铁精粉943吨,结欠人民币拾万伍仟元整,上述款项于2015年5月30日前还清”。清偿欠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吴某某多次催讨,被告黄某某仍未清偿欠款。后因长期联系不到被告黄某某,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铁矿精粉买卖订立书面合同,原告已向被告交付铁矿精粉,被告亦已接收,故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就本案而言,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向被告交付铁矿精粉的义务,被告则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价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提供的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结合法庭调查能够证实原告的诉讼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10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乐 臻
审判员 曹雯靖超
审判员 张 晓 丹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魏 志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