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467号
原告:杨某某,女,1997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刘某某,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已自行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明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佟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