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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01刑初220号

苏建文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苏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01刑初22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建文,男,云南省大理市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建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富萍、赵素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初至案发前,被告人苏建文多次贩卖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李某、苏某某、张某某、张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同年3月9日,被告人苏建文与张某某再次在大理市上关镇飞龙医院附近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苏建文身上查获海洛因零包48个,在现场地面上查获其与张某某交易的海洛因零包1个。经称量,49个海洛因零包共计净重3.62克。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苏建文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苏建文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

被告人苏建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至案发前,被告人苏建文多次贩卖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李某、苏某某、张某某、张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2016年3月9日,被告人苏建文与张某某再次在大理市上关镇飞龙医院附近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苏建文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48个,在现场地面上查获其与张某某交易毒品可疑物零包1个。经鉴定,查获的49个毒品可疑物零包均为海洛因。经称量,49个海洛因零包共计净重3.62克。另查明,2016年3月期间,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得知在大理市上关镇大丽路飞龙正骨医院附近有人贩卖毒品零包。2016年3月9日8时20分许,民警在该处进行蹲守,9时5分许有一名红衣男子和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有相互递东西的动作,民警将两人予以控制。经询问骑摩托车的男子叫苏建文,红衣男子叫张某某,并当场从苏建文处提取毒品可疑物零包48个,在现场地面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1个。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苏建文住处提取到现金人民币4368元、从被告人苏建文处提取到红色摩托车一辆,白色0PP0手机一部(号码1519838****)。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苏建文进行了吗啡胶体金法(尿液)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建文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称量记录、取样笔录、扣押涉案物品收据、鉴定意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建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建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白色0PP0手机一部、红色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4368元,折抵罚金,由公安机关予以上缴。

三、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 兰

人民陪审员  武绍先

人民陪审员  赵宏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