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2521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生。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3年3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葛昊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