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221民督48号

申请人卢英霞与被申请人宋云均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卢英霞,宋云均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督48号

申请人:卢英霞,女。

被

申请人:宋云均,男。申请人卢英霞与被申请人宋云均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4日发出(2016)青2221民督4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宋云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宋云均不在现住所地居住,自本院发出(2016)青2221民督48号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法送达债务人宋云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青2221民督4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卢英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桂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