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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184号

庄近伟与钟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近伟,钟振平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庄近伟,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钟振平,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庄近伟与钟振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振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庄近伟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还款之日止)、受理费5875元。执行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钟振平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钟振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庄近伟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陈进辉

审判员  黄全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