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459号申请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保全。被执行人杜相兰。被执行人于小耳。被执行人李中林。被执行人杜春银。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保全、杜相兰、于小耳、李中林、杜春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原民金字第1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保全、杜相兰、于小耳、李中林、杜春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保全、杜相兰、于小耳、李中林、杜春银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保全、杜相兰、于小耳、李中林、杜春银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保全、杜相兰、于小耳、李中林、杜春银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李立伟
审判员 乔向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