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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4140号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佟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4140号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文龙,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局信用社主任。

被告佟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此案涉嫌经济犯罪,原告于2016年10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乔文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范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