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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106号

王文贤申请执行马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贤,马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贤,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马金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王文贤申请执行马金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无身份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32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