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420-1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侯营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王茂亮,该社主任。
被告:张惠升,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张亮和,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马秀力,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战君,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惠升、张亮和、马秀力、战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因被告张惠升、张亮和的相关手续无法送达到本人,该案需公告送达,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指定
审判员张强、
人民陪审员杜景忠、
人民陪审员王东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强
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
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