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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420-1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张惠升、张亮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张惠升,张亮和,马秀力,战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420-1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侯营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王茂亮,该社主任。

被告:张惠升,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张亮和,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马秀力,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战君,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惠升、张亮和、马秀力、战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因被告张惠升、张亮和的相关手续无法送达到本人,该案需公告送达,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指定

审判员张强、

人民陪审员杜景忠、

人民陪审员王东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强

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

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