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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1799号

陈其通与南通市新宏达电器有限公司、摩恩(上海)厨卫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其通,南通市新宏达电器有限公司,摩恩(上海)厨卫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区海福建材经营部,南通百安谊家国际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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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1799号

原告:陈其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雷,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新宏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八里庙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王学刚,经理。

被告:摩恩(上海)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北路399号。

被告:南通市港闸区海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288号百安谊家1楼B区127-2号。

被告:南通百安谊家国际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洪晓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华,上海��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其通与被告南通市新宏达电器有限公司、摩恩(上海)厨卫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区海福建材经营部、南通百安谊家国际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

原告陈其通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其通负担。

审 判 长  张达军

代理

审判员  郁 华

人民陪审员  王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童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