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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3598号

方伟奋与徐国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伟奋,徐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3598号申请执行人方伟奋,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李璐佳,上海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宸,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国明,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沪0110民初710号方伟奋申请执行徐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6,4,923.2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0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康

审判员顾文洁

审判员胡伟东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鲁华

审判长 强 康

审判员 顾文洁

审判员 胡伟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