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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执恢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管玲与被执行人刘马丁克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管玲,刘马丁克城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执恢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管玲,女,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马丁克城(MARTINKHAC-THANHLUU),男,1955年8月7日出生,加拿大公民。本院依据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本院(2013)海中法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管玲与被执行人刘马丁克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海中法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的内容为:

一、刘马丁克城须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晶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管玲欠款本金5万加元,并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该判决确定应付款期限内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外汇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损失;

二、驳回管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翻译费、保全费、合计13068.6元由刘马丁克城负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万加元(折合人民币326067元)、利息损失人民币16303.3元、迟延履行罚息人民币325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7元,翻译费人民币3500元,保全费人民币2341.6元,二审涉外送达费50加元(折合人民币281.4元),合计人民币35897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上述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2015年7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16)琼01执恢48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马丁克城名下的房产。在进行第二次拍卖过程中,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该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318410元。2016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6)琼01执恢48号之一执行裁定,将上述房产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318410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以抵偿本案相应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垫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285元、翻译费人民币1400元、公告费人民币1600元、送达费加元100、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海中法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济汉

审判员  胡 猛

审判员  吴 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清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