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774号
原告:汪九龙,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吴君仁,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原告汪九龙与被告吴君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汪九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汪九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桂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