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21民初1774号

汪九龙与吴君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九龙,吴君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774号

原告:汪九龙,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吴君仁,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原告汪九龙与被告吴君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汪九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汪九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桂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