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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执723号

石家庄市味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王幼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家庄市味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王幼亮,荀永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72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味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营镇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彦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幼亮,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南三条建国食品城西院B区。被执行人荀永花,女,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南三条建国食品城西院B区。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味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诉王幼亮、荀永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2016)冀0109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荀永花、王幼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人荀永花、王幼亮银行存款3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红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成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