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132号
原告:浙江澳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区开源路9号第一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涂肖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惠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528号(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罗如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澳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澳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澳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澳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浙江澳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