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290号
申请执行人:曹陆功。
被执行人: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新春花苑底商9-11号内C40号。
法定代表人:李俐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健,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汶水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树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文盛,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洪军,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执行曹陆功与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正在积极筹备资金,用于返还涉案申请执行人的租金,待条件成熟时一并解决。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平
审判员 孙志伟
审判员 张保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