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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酒圣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洁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圣路支行,吴洁,杜均,严小平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圣路支行,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吴洁,女,汉族,1969年6月27日生,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杜均,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严小平,女,汉族,1975年8月12日生,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圣路支行申请执行吴洁、杜均、严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44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吴明磊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孝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