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圣路支行,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吴洁,女,汉族,1969年6月27日生,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杜均,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严小平,女,汉族,1975年8月12日生,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圣路支行申请执行吴洁、杜均、严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44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吴明磊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孝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