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0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古镇万丰花木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中沙围,组织机构代码:L2411178-7。负责人邓群钊,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创海货运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河东路6号之三,组织机构代码:31529818X。法定代表人曾庆州。
原告中山市古镇万丰花木场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海货运代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海货运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万丰花木场支付票据金额263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8.75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创海货运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山市古镇万丰花木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创海货运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8769.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0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泽欣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洪业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麦永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