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245号
原告:王禹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毅,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美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中央花园邻芳居一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毛志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浩,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中央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夏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茁原、胡思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禹浩与被告武汉市美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禹浩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禹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禹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王禹浩负担。
审判员 钟小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