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289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明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