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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2016号

年俊杰、宿州市鑫盛轧花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年俊杰,宿州市鑫盛轧花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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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016号

申请执行人:年俊杰,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40岁,汉族,号码342201197602109396,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宿州市鑫盛轧花有限公司,住宿州市西二铺乡,机构代码:76479484-0。

法定代表人:丁威杨。本院在执行年俊杰与宿州市鑫盛轧花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宿州市鑫盛轧花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3)皖宿拂公证字第4079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陈万军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倩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