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065号原告王运永。委托代理人杨秀梅,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胡善善,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永诉被告王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运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