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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1065号

王运永与王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运永,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065号原告王运永。委托代理人杨秀梅,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胡善善,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永诉被告王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运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