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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3170号

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嫣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3170号原告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5号潭城大厦附楼4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嫣,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司法求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溪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