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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刑终153号

戴华山信用卡诈骗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戴华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刑终15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华山,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专科文化,个体经商,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7日,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韩玉新、魏松,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华山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以(2013)平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向原审被告人戴华山宣判,以被告人戴华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戴华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世联

审判员  蔡学英

审判员  孙文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