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630号申请执行人张实海。被执行人曲秀华。申请执行人张实海与被执行人曲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绍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大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