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终29号原公诉机关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2015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于成,黑龙江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5)茄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王某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树人、史广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于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供了关于上诉人王某有自首情节的相关证据材料,因该证据材料涉及到上诉人王某是否构成自首,影响到对王某的量刑事实。为保障王某的诉权,故对于二审期间所出现新证据应由一审法院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茄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峻义
审判员 关 勇
审判员 许鸿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