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280号申请执行人闵国文。被执行人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新春花苑底商9-11号内C40号。法定代表人李俐萤。委托代理人沈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汶水路8号。法定代表人侯树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文盛,该办事处副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新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审判员 孙志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