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孔凡强,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
被执行人:张炳武,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凡强与被执行人张炳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孔凡强和被执行人张炳武现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张炳武已按和解协议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杰
审判员 张宗建
审判员 陈良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松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