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姜孔强。被执行人王锡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