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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642号

郭兰贵与赖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兰贵,赖志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702民初2642号

原告:郭兰贵,女,1967年8月6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伦亮,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仁涛,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赖志英,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郭兰贵与被告赖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兰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幸仁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志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兰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赖志英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经原告要求,被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借条、银行业务凭证,证明借款事实及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 被告赖志英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庭审核实,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7日,被告赖志英向原告郭兰贵借款15000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2014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于2014年11月16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2015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于2015年10月28日归还。此后,被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郭兰贵与被告赖志英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其行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志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赖志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郭兰贵借款150000元; 限被告赖志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郭兰贵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赖志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温文斐

人民陪审员  梁唯清

人民陪审员  宋征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