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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120号之三

孙振申请李畅策、赵连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振,李畅策,赵连胜,赵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1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振。被执行人李畅策。被执行人赵连胜。被执行人赵连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畅策、赵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连胜的担保人赵连峰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畅策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振20万元欠款,本院依法提取赵连峰的银行账户存款2724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振。本案剩余欠款孙振与赵连峰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赵连峰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孙振履行了20万元的执行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振

审判员 白 满 达

审判员 特木其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光 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