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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688号

刘国庆、宁国大通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庆,宁国大通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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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688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庆,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宁国大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港口镇生态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092316-2。

法定代表人:周美生。申请执行人刘国庆与被执行人宁国大通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皖1881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兆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