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3刑初7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巴山夜雨大酒店网络主管。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南检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建议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0日20时45分,被告人吕某驾驶车牌号为粤S×××××白色丰田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向邓南街方向行驶,行至汉南区邓南街水洪村湾路段时,遇武汉市公安局汉南区分局民警执勤,遂掉头行驶,民警驱车追赶,20时50分,被告人吕某停车并从车内由驾驶室爬到后排座,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酒精检测仪当场检测,结果为98.6mg/100ml,经抽血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吕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世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