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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540号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颜明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颜明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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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金鸡大道135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光,局长。

被执行人:颜明启,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颜明启土地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申请书,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21执540号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王礼兴

审判员 罗远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