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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执1016号

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与乌恰县华裕城市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乌恰县华裕城市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3村。经营者:徐继兴,男,生于1969年10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乌恰县华裕城市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恰县托云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58479484-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3692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0元。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0120执10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沅 林执行员 胡 克 中执行员 陆 世 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陈铱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