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市永发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3村。经营者:徐继兴,男,生于1969年10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乌恰县华裕城市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恰县托云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58479484-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3692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0元。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0120执10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沅 林执行员 胡 克 中执行员 陆 世 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陈铱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