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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870号

孙瑛、孙巧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瑛,孙巧,孙红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870号

申请执行人:孙瑛,女,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孙巧,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孙红,女,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孙瑛与孙巧、孙红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巧、孙红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执1870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陈万军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倩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