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870号
申请执行人:孙瑛,女,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孙巧,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孙红,女,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孙瑛与孙巧、孙红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巧、孙红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执1870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陈万军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倩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