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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6631号

福州荟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戈、陈正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荟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戈,陈正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6631号

原告:福州荟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季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惠玲、周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戈,男,40岁,住福州鼓楼区。

被告:陈正川,男,67岁,住址同上原告福州荟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戈、陈正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以被告结清费用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荟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昌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倩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