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332号
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二十二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清缘西里1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李桂莲。
原告詹启智诉被告北京二十二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10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詹启智于2016年9月28日因告错主体信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启智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启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启智负担。
审 判 长 龚 磊
审 判 员 刘泽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