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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265号

防城港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明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防城港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明旺,龙萱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群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胡婷婷,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明旺,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龙萱,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明旺、龙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防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明旺、龙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冯明旺、龙萱偿还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7.5元、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冯明旺银行存款96.09元偿还债务,另查,被执行人冯明旺、龙萱目前暂无其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聪

审判员 唐上立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韦龙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