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蓬登民初字第689号原告蓬莱万隆永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开发区天津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胜云,任总经理。被告王德唐(曾用名王德唐),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蓬莱万隆永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万隆永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仁果
审 判 员 朱晓艳
代理
审判员 李人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 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