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541号申请执行人潘志强被执行人袁敏潘志强与袁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志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300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将袁敏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因上述房屋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