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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194号

杨明秀、杨仁洪与杨龙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明秀,杨仁洪,杨龙华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秀,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杨仁洪,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杨龙华,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杨明秀与被执行人杨仁洪、杨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明秀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仁洪、杨龙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明秀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仁洪、杨龙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9执1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持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