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刑初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中共党员,临邑县临南镇才庙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16日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马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4月21日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次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于2016年5月21日恢复审理,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8月21日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次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于2016年9月2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许某在担任临邑县临南镇才庙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临南镇政府登记、上报才庙村小麦种植面积和玉米受灾情况的过程中,采用虚报亩数的方式侵吞小麦补贴款和玉米受灾赔偿款共计41764.97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秦某、李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许某在担任临邑县临南镇才庙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临南镇政府登记、上报才庙村小麦种植面积和玉米受灾情况的过程中,采用虚报亩数的方式侵吞小麦补贴款和玉米受灾赔偿款共计41764.97元。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许某于2015年5月17日主动向临邑县临南镇经管站退缴赃款40524元。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许某经侦查人员到其住所依法传唤到案后,经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临南镇2008-2015年小麦补贴标准证实小麦补贴计算标准。(2)才庙村补贴分配明细表、小麦种植基础信息表、小麦补贴发放表、小麦直补上报明细表(2008-2015)证实,2008年至2015年,许某采用虚报小麦种植亩数的方式套取国家下拨的小麦补贴款共计26397.17元。(3)临南才庙村玉米赔偿表(2012-2013)证实,2012年和2013年,许某采用虚报玉米受灾亩数的方式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公司拨付的玉米受灾赔偿款共计15367.8元。(4)许某、李某、许维明的银行账户明细、存款账户查询凭证证实许某采用虚报亩数的方式,贪污小麦直补款、玉米受灾款的金额。(5)临南镇农村财务收入申报单、收款条证实,2014年许某经临南镇同意,通过虚报种植面积增加财务收入的情况,其36180元已经全部上交财政。(6)收据两张证实案发前,许某已经主动退赃。(7)许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证实许某的个人基本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小麦种植面积和玉米受灾亩数都是许某汇总后上报的。(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虚报小麦直补、玉米受灾亩数的是她丈夫,其并不知情。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从2008年至2015年许某套取小麦补贴款和玉米受灾款共计41764.97元,全部用于其家庭开销。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许某经侦查机关派人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在案发前主动退缴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临邑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许某对其所居住的社区环境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某所得赃款1240.97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樊晓光
代理
审判员 郭云云
人民陪审员 田莉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