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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0722民初494号

徐诗晗与刘艳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徐诗晗,刘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07**民初494号原告徐诗晗,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徐祺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凤友,男,汉族。被告刘艳红,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诗晗诉被告刘艳红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徐诗晗以暂时不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诗晗于本案审理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诗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诗晗承担。

审判员 付 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