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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939号

禹城市鼎新投资有限公司与禹城市利源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禹城市鼎新投资有限公司,禹城市利源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文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丰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939号申请执行人禹城市鼎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建国,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禹城市利源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文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丰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霞,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禹城市鼎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城市利源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文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丰益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审结。该案(2015)禹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文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帐户的存款234053.0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

书记员  刘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