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01695号之六

葛屯根与黄金明、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屯根,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0169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葛屯根,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被执行人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藉山镇。本院在执行葛屯根与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葛屯根与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旭初

审判员  季 平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