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0169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葛屯根,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被执行人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藉山镇。本院在执行葛屯根与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葛屯根与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旭初
审判员 季 平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