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荣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