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977号
原告:刘同庆,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田,天津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晨腾启达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586752J),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跃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汪曾利,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汪曾利,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晨腾启达木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养殖小区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庆与被告天津市晨腾启达木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同庆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同庆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同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
审判员 田培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芦思霖 关注公众号“”